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业公司一样,应具有适当数量的自有资本金。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经济体制已从传统的集中型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一改革进程中,商业银行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的充实和积累显得跟不上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出现了资本充足率偏低且达不到应有标准的状况。
党中央、国务院在近年来采取了若干重大的改革和政策措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得到明显的改善。首先,于1997年调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从55%的所得税外加7%的调节税下调至一般工商业公司的33%的税率,从而使国有商业银行自我积累一部分资本金的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第二,1998年国家财政向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补充了2700亿元资本金,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显著的提高。第三,1999年4月国家决定成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于10月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用于接收相当一部分由于政策性贷款及在转轨期间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使国有商业银行减轻了核销和准备核销不良资产的资本负担。
尽管采取了这些举措,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未达到国际上银行业认可的水平。短期内国有商业银行靠税后利润的自我积累能力也不足以弥补这种资本缺口。如何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政策和途径,是当前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
国际上曾发生过多起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本金不足且又承担了过高经营风险而导致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清盘或伸手求助于政府,最终使广大存款人受害,甚至产生无力偿债的连锁效应而危害整个经济。 因此,国际上中央银行间的权威机构——国际清算银行于1988年专门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使用资本对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来衡量,该比率不应低于8%。此后又增加了有关度量的细节和进一步要求银行减低风险的补充协议。所谓风险加权总资产,是指对银行资产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性质而制定不同的风险系数,以这种风险系数为权重求得风险加权总资产;即在特定的资产总量的情况下,如果承担的风险偏大,就需要更多的资本金才能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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