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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蒙:王小石喊的什么冤
世界经济学人ECONOMIST.ICXO.COM ( 日期:2006-07-24 08:55)世界经济学人今日最新资讯

  上周笔者在此发表评论,问王小石案会不会卷土重来,这回要问王小石冤不冤。
 
  之所以要问,是因为王小石案“扑朔迷离”。
 
  首先,被一审以受贿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原证监会官员王小石不服原判,今年初曾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继续坚持无罪申辩。然而时至今日,王小石案二审程序启动情况悄无声息,王小石怎么样了?其次,王小石在受贿案件中到底处于什么位置并不明确。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具体而言,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法定要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认定:其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曾在事前承诺为相对人谋取利益;其二,尽管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曾作出过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承诺,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事实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且其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接受财物是因,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果。
 
  审理王小石案的法院认定:对于某公司提出的能够尽快、顺利地获得审核批准的请托,王小石并不能通过其职务便利直接办到,因此王小石受该公司请托将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审核人员约出,王小石及请托人均向审核人员提出了要求尽快办理的请托事项。对于某公司要求对上市申请尽快审批的请求,通过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该企业的上市审批过程中有被延误的情形,在对其申请按照正当工作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某公司的此种请托属不正当利益。所以,本案中王小石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王小石在“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要件环节中,只是一个跑腿的或放哨的,并没有发挥核心作用,真正起作用的是被王小石约出来的“审核人员”。但承诺谋取利益与是否得到利益并不是一回事,王小石收下了巨款就是一个承诺,而限于能力,他的承诺仅止于打通关节、通风报信,事实上,他也确实尽心尽力。至于后续结果如何,则涉及另一种承诺,不能与王小石案混为一谈。
 
  王小石案提醒我们新股审核中,寻租链条之长、寻租市场之大,即便如“边缘人”王小石者,也能通过通风报信、暴得厚利。如今我国新股审批重新热闹开张,先不提王小石,光是那些围绕在“审核集团”周围的边缘人士的寻租清理,管理部门就必须下大力气才能见些微之效。
 
 
  相关阅读:新股发行忧思录:王小石们会不会卷土重来?(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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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阿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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