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盛世危言之民生篇(三)
原文标题为:利益集团图谋操纵经济决策
当今各国研究腐败现象,大体而言把腐败分为两大类:体制型腐败(systematic corruption)和收买型腐败(venal corruption)。体制型腐败的含义为:政治行为者通过有选择性地授予经济特权或限制准入来寻租,并利用寻租巩固、加强其对政府的控制。这类腐败的基本特征是政治行为者操纵经济系统,政治过程腐蚀经济生活。换言之,财富创造者的权利时刻受到来自政治权力的威胁,以至于他们不得不投靠、依附于政治权势集团。收买型腐败含义与之相反:各种经济利益集团通过行贿政府官员影响立法司法、政府管制和政策制定,并最终服务于自身的特殊利益。此类腐败的基本特征是经济行为者操纵政治,经济利益腐蚀政治过程。
在当今中国,体制性的腐败往往与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密切相关,例如电信、教育、医疗、房地产,而收买型腐败已经从单个个体出发,发展到以利益集团为代表的类似西方“院外集团”的游说活动。2003年房地产集团成功顶住了央行的“121文件”,促成了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极典型的案例:在改革以来的20多年中,第一次由一个利益群体通过游说影响并且改变了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而恰恰是这次房地产商的胜利,导致了2004年中国房价的扶摇直上,也制造出许多房地产大亨。非常近的案例还有,在外资企业的长袖善舞下,“两税合一”的议案没能在去年3月的“两会”上付诸表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努力再次遭挫。
权力越位更深层次的体现是权力与资本形成的联盟,通过联盟,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垄断更多的资源以及话语权,最终实现垄断性的资本回报,其实质是体制性腐败和收买型腐败结合在一起,导致权力资本与普通百姓甚至与一般民营资本的收入差距扩大。
统计表明,在整个房地产的建设、交易的过程中,政府税、费收入占到了房地产价格的将近30%至40%左右。如果再加上占房地产价格20%至40%的土地费用,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的收入将近占到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至80%。如此高的预期受益和与之不对称的成本付出,是地方政府与房地产集团越走越近,而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的利益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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