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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合法性之争
世界经济学人ECONOMIST.ICXO.COM ( 日期:2006-12-05 08:50)世界经济学人今日最新资讯

  还有别的选择么?

  “我建议,放弃燃油税,将养路费改为公路使用受益费。”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剑兵向《中国经济周刊》建言。

  他表示,在2000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交通部在内的中央政府机构和中石油、中石化等12家单位达成一致:燃油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组织征收。

  “这个方案改变了原有的地方政府自收自支,中央政府从中提成的旧有格局,改‘媳妇收钱,婆婆提成’为‘婆婆收钱,媳妇提成’,这自然遭受到地方政府的抵制和反对。而交通部作为‘娘家’,自然是维护本系统内地方交通部门的利益而与国家税务局这个‘婆婆’产生了不可避免的摩擦和冲突。”梁剑兵表示,这是造成当年“费改税”实施工作未完成的主要原因。

  梁剑兵建议,应放弃由国税统一对国内商品油征收燃油税的计划,将现有的养路费改为公路使用受益费,仍为地方财政专项收入,明确规定各地商业性加油站等环节附加费由加油站代收代缴,上缴地方财政收取,全额划转地方交通部门支配使用,地方财政局对开支范围作出规定并且实施监督。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使用受益费征收条例》,该条例应该明确规定各地区每年实际收入的公路使用受益费总额不得大于该地区当年公路事业各项预算开支总和的110%—120%,超收部分一律划转扶贫基金或者移交慈善机构。

  观点  没了养路费,养路钱哪儿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剑兵

  观点一:

  交通部门为何还征养路费?

  周泽:国家法律已经取缔了养路费征收这种做法,养路费征收只是交通部门沿袭多年的做法。因此,我认为养路费违法。

  对这种做法在1997年通过的《公路法》里面仅仅是保留认可,1997年的《公路法》里面规定了公路养护费用采用依法征收燃油附加费这样一种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的时候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燃油附加费,征收了燃油附加费不得再征收公路养护费。1999年《公路法》又做了修改,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修改的《公路法》里面不仅仅规定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养护资金,同时这个法律删除了旧法有关公路养护费的规定。这意味着1999年的《公路法》立法意图就是要取消养路费,在2004年《公路法》又做了一次修改,没有任何条款涉及到养路费的问题。

  在《公路法》已经明确要取消养路费征收这样一种做法的情况下,各地仍然在征收养路费,甚至像交通部等部门还发布文件,通过国务院转发文件这种方式征收养路费,所以我认为它是违法的。

  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交通税费改革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决定分步骤进行的,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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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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