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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寿双:原罪?为民营资本正名
世界经济学人ECONOMIST.ICXO.COM ( 日期:2007-02-12 11:08)世界经济学人今日最新资讯

民营资本“原罪”之源

当下,舆论所谓民营资本“原罪”,其内在用意直指民营企业家的发家史,即所谓的“第一桶金”的获得,沾染了不可洗刷的罪恶。在原罪论者来看,“民营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换用法律的语言来讲,就是指摘民营企业家的资本积累过程是以非法手段完成的。因此,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仅要对其资本积累阶段的“罪行”负责,而且正是因为最初的资本来源不合法,因此民营企业家群体现有的庞大资产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由此,应当对整个民营企业家群体进行一次清算,让其承担历史的责任。此即“民营资本原罪”的世俗意义上的解释。

当然,应当看到,之所以民营资本原罪论非常有市场,更多夹杂着浓重的仇腐心理,而不单单是仇富心态。一个明显的表现是,社会上对新兴起的第三代企业家的质疑很少,非议主要集中在1980年代兴起的暴发户和1990年代兴起的下海商人,特别是这两代企业家的成功处于社会转轨期间。因此,他们的成功更容易让人们怀疑官商勾结等不法现象的存在。加之,实践中的确普遍存在的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和国有产权交易秩序的混乱,导致人们把仇腐和仇富的两重怨气统统释放到这两代企业家的身上,从而引发对民营资本的非理性批判。

“原罪”论也折射出社会诸多领域中的争论,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历史定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长期存在的轻商传统,并且跟观察问题的道德倾向有关。民众的原罪论调,从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但这种非理性化的情绪宣泄,容易将人们引导空泛的伦理争吵和道德说教中去,抑制对问题真实根源的理性思考。

实际上,民营资本是成本约束最强的资本类型之一,如果存在权钱交易(或者与权力发生的其他形式的交易),一定是交易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存在交易的可能和空间。或者不交易的成本大于不交易的收益。这种收益和成本不仅是经济上的,也包括比如交易的法律风险等等。权钱交易,之所以产生,是在三个因素同时具备时的必然结果,一是资源的有限性,二是权力作为资源的分配机制,三是分配规则或秩序的不规范。而第一,资源有限是任何社会必然存在的现象;第二,中国社会本质上是权力社会,中国经济本质上是权力经济,资源是按权力分配。一个市场主体,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个人,能够获得经济资源的多少和优劣,完全是依照其与权力的关系远近而定的。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形成了以权力为核心的差序格局。因此,第二个条件大体也是具备的。第三,中国正处在转型期,资源分配的规范和秩序长期不规范。在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权钱交易(或其他形式的交易)的存在几乎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宿命。不仅民营资本可能涉及其中,在中国的外资同样也不例外,最近频发的外资公司商业贿赂案即是著例。而之所以我们少见国有资本发生权钱交易,是因为国有资本与权力有天然的血缘关系,这种交易绝大多数都被内部化了,或者交易方式和形式发生了改变。从这一意义上讲,在当前社会中,与权力发生某种形式的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单纯的友情),几乎是每一个民营企业家不可避免的宿命。当然,我并无意为那些违法乱纪的企业家和官员申辩,我仅仅是主张在道德评判之余,更应当关注这一现象的社会学根源。

郎咸平教授在2007年1月23日的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上发表了“与其「仇富」 不如「仇腐」”一文,号召全民反腐。其情其理都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这个“仇”字,容易挑起民众的仇视情绪,容易诱导民众脱离法律标准反对 “原罪”或腐败,甚至容易引发非理性的盲动,最终使整个社会不免陷入运动式的混乱而难以自拔。在一个法治化国家,无论是反非法商人,还是反腐败,都必须以理性的方式,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如果发生仇富运动,或者仇腐运动,它的开端是针对非法商人和腐败官员的,但最终将可能诱发整个社会信用关系和法制秩序的混乱。破坏产权、任意改变财产关系的先例一开,最初倒霉的可能是非法商人和腐败官员,但到最后,社会上每个人都不能幸免——除了那些可以利用强权随意处置他人财产和生命的人。而到了每个人都在为争夺利益而拼命攫取权力的时候,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就被破坏殆尽了,随之而来的是贫困和动乱。这在中国的历史上已经有过惨痛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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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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