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学人(http://economist.icxo.com) 渐进改革的性质决定了,私人企业家必须在极端恶劣的制度环境下生存,法律总是滞后的,直到今天,政府的权力始终不愿放弃对资源的控制与对市场的严厉管制。 作者:秋风 北京独立学者
私人企业家有没有“原罪”?当然没有,如果人们弄清原罪一词的含义的话。如果非要讨论原罪,那有原罪的是当初限制乃至取缔、禁止私人企业的法律、政策及政府行为,因为,这些法律政策是反人性的、反自然的。私人企业在70年代后期复生,乃是人类所能找到的最自然的经济组织方式之自然复原,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都会认可它的正当性。
即便是当时的执政者,也出于实用考虑而承认了私人企业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在后来得到了越来越完善的法律承认与保障。
不过,尽管私人企业并无原罪,部分私人企业家却有“后天之罪”。
合法性与正当性之分
渐进改革的性质决定了,私人企业家必须在极端恶劣的制度环境下生存,法律总是滞后的,直到今天,政府的权力始终不愿放弃对资源的控制与对市场的严厉管制。私人企业家必须应付某些荒唐的法律与贪婪的权力,贿赂策略似乎就是唯一选择。
主流经济学家正是这样为私人企业家的一些败德行为辩护的。罪魁是不合理的制度,在那种制度下,私人企业家不得不贿赂官员。这话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反过来,制度环境造成的某种必然性并不能把一件败德行为变成道德行为。在那种情况下,那样做或许是必要的,我们却不能因此说那种做法就是正确的。经济学家们恰恰犯了这样的逻辑错误,他们声称,企业家贿赂政府官员,推动了经济增长,因为贿赂腐蚀了管制,提高了要素的流动性,推进了市场化进程,从而提高了效率。贿赂行为反而成了值得肯定的行为。
当然,对于企业家的贿赂行为,或可略做仔细界分。一类是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生存,而被动地贿赂官员,以换取其不干预、不禁止。也就是说,用金钱来收买官员不作为,用金钱来赎买自己做正当之事的权利,这包括进入某些被政府禁止的行业。这样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也是不合法的,但在“公平的旁观者”或“明理之人”或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情感的人看来,是可给予宽宥的,因为其要追求的目标本身是正当的。
但另一类贿赂行为,则似乎难以得到人们的宽宥,此即,贿买官员旨在积极地谋求某种特权,不是以金钱换取官员的不管制,而是以金钱催动官员为自己设立垄断,或者打压交易对手,或者像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那样压低交易价格。由此所生成的乃是权贵企业或攀附权贵的企业。这种金钱贿买行为所追求的目标是不正当的,对他人或公共利益或市场秩序构成了显著损害。这不是私人企业家的原罪,而是一种后天之罪。
上述两种情形也正是孙大午和顾雏军均被官方查办之后民意、舆论反应截然不同的根源所在。孙大午的行为当然不合法,但却被舆论普遍认为是正当的;顾雏军的行为除了不合法之外,还有种种不正当之处。孙大午落马,引发人们对制度不合理性的反思;顾雏军等人落马,却没有多少制度变革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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