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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是否应取消死刑
世界经济学人ECONOMIST.ICXO.COM ( 日期:2007-06-05 14:43)世界经济学人今日最新资讯

  崔武:我是4月中旬在网上看到邯郸市农行金库被盗的通缉令的。当时就觉得银行金库应该是最安全的地方,但犯罪嫌疑人却如同从自己口袋拿钱一样方便,银行的风险控制肯定出了问题。我当时和严国亚律师正在为南京某集团做风险控制工作,此前我们也一直从事企业的风险控制研究,我们就想透过邯郸农行案来解剖研究该单位风险控制的教训。

  最初我们也有迟疑,因为很明显辩护成功可能性不大。但我认为律师辩护的关键是尽力而为,最大限度地为任晓峰争取合法权益,尽人事,听天命。我们也希望借这个案件可以更好地研究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后来严国亚律师就给任晓峰亲属发函,陈述了我们的辩护要点和设想,得到了他们的响应。他们立即来到南京,我们通过20分钟的交谈就建立了委托关系。

  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太大,我们也明白为主犯嫌疑人做免死辩护要承受很大的压力。为“坏人”说话,特别是为人们所说的“贪污犯”说话,更为一些人所不容。但律师辩护是一种程序设计,通过控辩双方的对抗来达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这是一种保障人权的游戏规则,我们希望社会能心平气和地看待律师职责。

  《商务周刊》:为经济犯罪分子做辩护,尤其是你们还提出经济犯罪取消死刑,你们没有考虑中国目前对职务腐败深恶痛绝的社会心理吗?

  崔武:贪官等职务犯罪主体被“千夫所指”,源于长期以来诸如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过于猖獗和泛滥无忌,当其成为威胁公共利益的首要犯罪时,“民愤”为之激荡,“民怨”因其沸腾,这也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下,多数国人对贪官等案犯都怀有某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怨愤情绪实属正常,偏偏此时有人提出要废除贪官的死刑,自然显得十分不识时务和不合时宜。

  那么,国人何以对贪官有如此难以释怀的深仇大恨呢?恐怕依然与上世纪在国人中流毒甚广的“斗争哲学”有关。在这种处世哲学的认知方式中,“同志/敌人”式的社会关系框架主导着国人的日常思维和行为规范,而一旦有人由“同志”蜕变为“敌人”,自然就要对之实施“无情打击”并将其置之死地而后快了。今天,许多置身法治社会的国人,其社会身份认同的视角还是迟迟不能从“同志/敌人”的角度调适成“公民/罪犯”的分野,故而贪官等犯罪主体原本可以享有的一些公民权利便首先在国人的内心里搁浅,甚至被“民愤”消解殆尽了。

  《商务周刊》:俗话说“乱世用重典”,中国正处于犯罪高峰期,尤其你所说的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职务性经济犯罪成为威胁公共利益的首要犯罪,维持死刑难道不是一种最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方式吗?

  崔武:著名的刑罚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从我国历史上反腐败的教训来看,判处贪官死刑的作用也并不大。明朝皇帝朱元璋反贪的决心大、力度猛、奇招多,他甚至发明了剥皮实草之刑,但贪官还是越反越多。他没有也不可能从建立权力的阳光机制入手,从根本上清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我认为,过分倚重死刑的威慑效应,会忽视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作用,转移人们对监督体系建设的注意力。而废除贪官死刑,有利于克服社会管理上的“死刑倚赖症”。对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法治社会来说,官员想贪污很少有机会,即使贪污了也会及早发现,很难走到把贪官养肥了再杀这一步。我认为,一个国家使用死刑过多,是这个国家管理能力差的表现,也是对自己管治水平缺乏信心的表现。就拿邯郸农行的金库管理来说,掌管钥匙的人不应知道密码,知道密码的人应该没有钥匙,取钱的人应该有录像监督,还应该有公安的外部监督。国家的治理也是如此,不能重事后惩罚,忽视事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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